解析:
若售卖方对其销售的食品中所含有的毒性以及危害性毫不知情,那么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定时会全面综合各种相关要素认真加以斟酌考虑。在毫无预知的情况下,可能在相应的刑事处罚程度上会得到适度的调整减轻,然而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要的任务是判定售卖方在此事件中是否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假如售卖方严格遵守常规的商业操作程序及标准进行食品的选购与销售,而且并无显而易见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那么在作出刑事处罚决定时将会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理。然而,即便售卖方对此事毫不知情,销售含有毒害性的食品的行为已然发生,这无疑给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的威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