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如何认定明知
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中关于“明知”的判定,这是一个极具复杂性的问题,往往需要我们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考量。具体来说,这些因素涵盖了销售者是否曾经因为类似的违法行为受到过法律的惩处;他们所售卖的食品是否是通过不合法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以及他们销售的食品价格与正常市场行情相比,是否存在显著的偏低现象;另外,食品的外包装上是否存在任何异常之处;以及销售者本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经验等等。更为关键的在于,如果这位销售者有意识地去回避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整顿措施,甚至在接收到相关的警示或者通告之后依然我行我素地继续从事销售活动,那么他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明知故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渠道及价格、销售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中“明知”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多因素:销售者是否曾因类似违法行为受罚;食品来源是否合法;价格是否显著偏低;外包装是否异常;销售者是否具备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若销售者刻意回避药品监管检查,无视警示通告,继续销售,则可能被视为“明知故犯”。
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犯罪乃指食品销售人员违背了国家施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蓄意将毒性及有害性物质添加至其所销售的食品之中,或者明知产品内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予以销售的严重违法行为。
该罪名的法律构成要素颇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法益受到了双重侵犯,它不仅直接危害到国家对食品卫生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了一种复合型犯罪。
其次,本罪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亦十分明确,即实施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行为,例如,在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明知食品内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依然进行销售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社会成员,既包括合法经营的食品销售商,也包含未经允许的食品经营者,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便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且往往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
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感念范畴。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500元有罪吗
众所周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且不论其销售金额大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若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这些情况足以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发生时,则该行为人便会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即使行为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仅为区区的500元,也同样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中“明知”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多因素:销售者是否曾因类似违法行为受罚;食品来源是否合法;价格是否显著偏低;外包装是否异常;销售者是否具备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若销售者刻意回避药品监管检查,无视警示通告,继续销售,则可能被视为“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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