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流露出悔过之意并选择自首的现象,相较于未曾主动中止犯罪而向司法机关报案的罪犯,理应得到从宽或减轻判处的待遇。这种积极的态度展现了犯罪嫌疑人真诚地承认自己的过错和罪责,且愿意接受法纪的制裁,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首先需要明确,“自首”主要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后能够主动停止其不法行为,并依照法律规定主动投案自首,充分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的行为。对于采取此种方式提交公安机关处理的犯罪分子,法律通常会给出有利于其的处分结果,即通过减轻或者从轻判罚的方式来进行处罚。
其中,若是所涉及的犯罪情节相对较为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豁免处罚的机会。
然而,在实际案件的定罪量刑上,无论是对于自首者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还是对其的免除处罚,都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全面的考量和分析。例如,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大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等等因素,从而最终确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