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来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将其递交至检察院审核;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只能进行两次,超出此限制则必须停止。当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提交至人民检察院后,检察院需要从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期间。如果在完成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证据依然不足以支持案件提起公诉,那么他们有权做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