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危害公共秩序罪是否全部为具体危险犯这个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危害公共秩序罪作为一个广义上的罪名类别,其内部包含了诸多细化的罪名,这些不同罪名的构成元素及性质亦各不相同。例如,其中有些种类的犯罪,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具有具体危险犯的特征,这要求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地、具体地引发了某种危险状态,方能构成犯罪;
然而,另一些罪名则并不具备这种特性,如聚众斗殴罪,仅需存在聚众斗殴的行为便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