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消费者因食用商家提供之食品而出现腹泻症状,可依据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维权求偿:
首先,与该监督经营商进行协商和解;
其次,寻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调解机构协助调解纠纷;
第三,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再者,若先前已与经营者签订相关仲裁协议,可根据协议内容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最后,如以上途径无法妥善解决问题,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