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购房协议并缴纳定金之后,如若遗失了定金收据,当事人仍然有权利通过收集、整理相关的转账记录数据、交流对话内容以及通话录音等诸多资料作为重要的证据,以确保能够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措施。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然而,其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将不具备定金的法律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如果高于或低于约定数额,均应被视为对原定金数额的变更。
第五百八十七条则进一步指出,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定金应当折算为相应的价款或者予以收回。而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的行为与约定不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目标,那么他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之,如果是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的行为与约定不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目标,那么他就必须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