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鄙人在此关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相关规定的解释如下:根据发包方与承包方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所达成的共识,双方约定将本应支付的工程款项中预扣部分,用以作为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内能够针对建设工程中发现的任何瑕疵进行及时、妥善的维修之保障金。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仅无法达到国家制定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不能满足工程设计文档所体现的技术要求,还必须符合承包双方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所明确指出的各项指标。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