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有限责任公司遭遇破产之灾时,其债务的处理通常参照如下原则予以执行:
首先,企业需要以其全部的资产对所有的负债负责。若公司现有的资产无法完全用来偿还所有债务,那么股东们就必需站出来承担他们所承诺的出资额所对应的那部分公司债务。而在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际,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将按照相关法规所指定的顺序获得赔偿。首先是偿付那些对债务人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事项,例如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薪资以及相关医疗,残疾津贴及抚恤费用,以及应当转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再加上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企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偿金。随之才会轮到偿还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最后一步就是向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的破产财产,这也被称为“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