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分公司亦可被认定为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必须首先确定该分公司是否已获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以证明其合法性和经济活动能力。否则,对那些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建立,或者虽然依法建立但未能获取有效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进行处罚时,应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视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承担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