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其所具有的客观构成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犯罪行为人擅自动用自身在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形式的单位中所担任的特定职位权限,以秘密或者不正当的方式,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此过程中,被广泛引用的标准术语--“运用职务之便”意指利用自身直接主管、实际操控、全面经营、实实在在地接触并处理单位财政财务的现实便利。
同时,非法获取财富的行为路径亦可谓各种多样,例如通过私自截留、隐匿、盗窃、欺骗等手法实施侵占。更为重要的是,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程度应当达到一定界限,即所涉财产价值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