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针对违规携带出入境的物品,应依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者进行惩戒,具体罚款数额为涉事物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各项规定,凡存在以下任一行为者,将受到警告处分,同时可能被处以涉事物品价值20%以下的罚款,且如涉及违法所得,也需被依法没收:
一、在未经海关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进行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进行其他处置的行为;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时,未向海关进行申报的行为;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于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虽未向海关申报,但并未采取藏匿、伪装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时,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规定复带出境或复带进境的行为;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携物品留存于境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