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类别建筑物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因工程性质而异,详述如下:
首先,针对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而言,这些关键性项目的质量保修期限应等同于设计文件所设定的该类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
其次,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涉及防水性能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而言,此类项目的质量保修期限设定为期五年。
再者,关于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这一特殊类别,其质量保修期限则定为两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最后,对于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以及装修工程这类项目,其质量保修期限设定为期两年。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