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面临企业破产或关闭的状况时,法定代表人所可能被迫承担的责任取决于多种复杂情况的呈现。基于普通情况来看,法定代表人若并未涉及任何触犯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公司的破产乃源于正常可预见的市场经济风险,那么该位法定代表人通常并不需承担个人的连带责任。
然而,若是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营运过程中出现了非法抽逃资金、资产转移等严重违规行为,从而直接引发公司破产;或者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个人担保等特殊情形,那么他/她就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