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法律对于公司向股东借款之事宜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款如下:若贵司欲向某位股东个人进行借款,首要步骤便是必须召集全体股东举行关于此项借贷事项的股东大会,展开理性且公正的议事辩论。这是因为任何涉及企业贷款的行为,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贵司制定的各项章程规制,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股东大会查阅并且做出认可赞同向股东个人借款的决策等程序。
只有在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以后,贵司才有权安排向那位特定股东个人进行借贷。如贵司所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明确限定了公司无权向任何股东个人借款,那么毫无疑问,这种借款行动因涉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显得无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贵司向股东借款,仅限于在其成立运营之后的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需求或者业务开展的需要,向内部股东个体进行的民间借款行为。因此,对于贵司向股东进行借贷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实际上需要考虑的就是该借贷过程是否严格遵守了合法合规的相关流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