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务人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到期债务乃是指已经到达履行还债义务期限之债务,清偿则代表着全面偿还,至于不能清偿,则是指未能按照既定时间进行偿还的各类可能性。
然而,债务人资金不足以至于无法偿还债务,并非必然被判定为无法清偿;
其次,存在多数债权人的现象。在仅有一位债权人的情形下,只需遵循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即可。但若存在众多债权人,若仍采用通常的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会争先恐后地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实施强制执行,这可能导致部分债权人无法获得偿还或者只能得到微薄的偿还,从而引发明显的不公平现象,因此,我们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确保所有债权人能够公平地获得收益和损失;
再者,债权人应能公平地获得偿还。鉴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就意味着债权人无法完全实现其全部债务。
根据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原则,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以及相同的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以确保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性;
最后,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