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因房地产抵押贷款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两种途径之间作出选择,其一是提交给适格的仲裁机构进行合同仲裁;
其二则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当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期限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依照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共识认为必须执行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商,决定抵押物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所获取的资金来优先满足还款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