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贪污犯罪的审判中,无期徒刑并不永远是判决结果的唯一选择。事实上,在特定的条件下,这些罪犯仍有可能获得适当的减刑。例如,那些被判定犯有贪污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他们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并且表现出明确的悔过态度,甚至是立下功劳的行为,都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因为贪污或受贿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即便他们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之后被依法减为了无期徒刑,也不能够获得任何形式的减刑或假释。这是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