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消费者若在未被告知商品真实属性的情况下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仍有可能面临罚款惩罚。虽然未能了解产品实际状况并非无辜辩护的充分条件,但是在论及惩戒力度时,这也许能够为其减轻负担。售卖假药的行径对广大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即便销售方并不知情,他们仍然需要为自己的销售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倘若销售者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身确实对所销售的假药一无所知,同时能够详细陈述其进货渠道,那么他们或许可以获得减轻或豁免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