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然而,关于残值的具体处置方式,以国内司法实践为例,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和做法。
首先,当汽车遇险后,其受到的损坏程度达到完全报废的标准,且原告方拒绝继续使用该车辆时,若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方合理损失之后,有权收购并拥有该废旧车辆。
其次,假如涉案车辆在遭受损害后无法立即移交给保险公司,那么法院将会根据相关的车辆事故受损价值鉴定报告,在赔偿金额中扣除车辆受损残值的部分。
最后,如果保险公司仅提出要求车辆残值归属公司,但在车辆交付不能的情况下,却未主动申请进行残值鉴定,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