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残值的处理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部法院法官判决残值归属于保险公司没有争议,具体如何处理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针对车辆目前存在或者原告不愿利用的情况,车辆全部损失达到报废状态,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损后,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第二、针对受损车辆目前不能交付保险公司,法院根据车辆事故受损价值鉴定报告,赔偿金额扣除车辆受损残值的金额。
第三、如果保险仅仅答辩要求车辆残值归属公司,车辆交付不能情况,保险公司不申请残值鉴定,则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残值影响因素
影响汽车残值的因素很多,包括汽车品牌、车辆品质、车辆认知度、后市场延续等因素,车辆更新换代的频率和速度等,都是影响车辆残值的因素。此外,车辆使用时间、行驶里程、驾驶习惯、保养水平以及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都是评估一辆车价值的重要因素。其中,车况是汽车残值的最主要决定因素之一。
首先是车辆的使用年限,用的年头越长,残值率往往越低。
第二是车辆的使用状况,车况越好,残值率越高。车况包括车辆行驶里程的多少;车辆发动机等机械及零部件状态的好坏;车辆外观的好坏;车辆是否经历过大的事故等。
第三是车辆的使用性质。一般来讲,运营车辆的残值率较低,而私家车的残值率较高。
当然,影响一辆车残值率的因素还包括如车身颜色、手续是否齐全、日常保养维修费用的高低、同类车在市场库存的多少、同品牌新车价格波动大小,使用时间等,但决定残值的比较决定性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技术质量是否成熟,二是市场的认可程度,即品牌。
三、残值评估
汽车残值的估价有许多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有四种方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以及清算价格法等四种,其中最为基础,也最为简便易行的是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计算:
被评估车辆的现时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重置成本是购买一辆新的与被评估车辆相同的车辆所支付的最低成本。而成新率的计算方法也有两种,其中使用年限法是比较简单的,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需要对汽车留存的残余价值进行确定的,同时当车辆所有人购买了车辆保险后也是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索要相应的赔偿,当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赔偿金后,剩余的受损保险标的的残值所有权就会归属保险公司所拥有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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