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及到宅基地的确权产生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以达成和解;或者寻求村集体组织以及乡镇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以期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对于那些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向指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仲裁裁决或者处理决定公布后,若对结果持有异议,亦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