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您,若保险业务员擅自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则该份合同将归于无效。究其原因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无论是涉及保险费用的划拨或是退保手续的办理,都应由投保人亲自签名确认;而关于理赔以及保险金领取等相关事宜,则应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确认。若不幸发生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则需由受益人亲自签名办理相关手续,严禁任何形式的代签行为。倘若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而导致理赔申请遭到拒绝,那么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须由投保人和保险业务员自行承担,届时难免会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且依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当事人;而保险人则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各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必须进行保险的事项之外,其余保险合同皆应以自愿为基础进行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