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抚养特别附加费用扣除的规范如下:
首先,若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身份,那么将按照每季度2000美元的固定扣除比率来进行计算;
其次,如果纳税人不是独生子女的话,他们必须按照每月2000元人民币的扣除额度来分摊,而每个子女分担的额度不得超过了每月1000元人民币的上限。如果需要,这个负担可以由全体赡养者共同承担,或是经由他们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来分配。
此外,被抚养人可以亲自指定一名赡养者。这种书面协议的制定应在一个税务年度内保持不变。关于涉及到的对象,本方法中所说的被抚养人应该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父(母)亲,以及父亲、母亲先后过世且年龄达到60岁及以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在这里提到的"父母",除了亲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之外,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的子女已经过世,但孙子女、外孙子女仍有义务赡养他们。当然,在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也适用于本文提及的规则。当纳税人享受到合法规定的特殊附加扣减福利时,计费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阶段:开始为被抚养人60周岁生日的那个月,直至抚养义务结束的同年最后一个月;
第二阶段:赡养食物。
另外,纳税人在享受抚养老年人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您是否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的金额、被赡养人的名字及其身份证种类以及证书编号、彼此的亲属关系;如有共同赡养人的话,则需要了解如何分摊,共同赡养人的名字及其身份证件类别以及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纳税人保留的备查文件包括书面分摊协议等材料。另外,拥有独生子家庭的纳税人,若父母离婚后再婚,则仍然保留享受每次2000元的抚养老年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权力:对于拥有独生子女家庭的纳税人,同时存在这些特点:父母离婚后重新组成新的家庭,新的家庭中只有父母中的一方并非是纳税人的其他子女而在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则该纳税人可依照独生子女身份标准享受到每月2000元的抚养老年人专项附加扣除。
然而,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不具备按照独生子女身份享受扣除待遇的资格。在填制专项附加扣减信息申报表时,纳税人需说明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