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项目的可填报对象可以涵盖至祖辈亲人即奶奶这一角色。而所提及的被赡养人则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计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亲,及如果子女均已离世且年龄达到六十周岁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然而,对于赡养岳父岳母或者公婆的相关支出,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的规定范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能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能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个税抵扣赡养父母算法是什么
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对赡养父母相关事项的特殊扣除实施策略如下:若纳税人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其在每年个税应缴额中可按固定比例2000元进行定额扣除;然而,对于非独生子女家庭而言,便需要与其他兄弟姐妹共同承担该笔每月2000元的个税扣除金额,而每名受让人所承担的上限额度则为每月1000元。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我国境内实施的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政策中,可申报的被赡养人范畴中涵盖了长辈中的祖母。赡养的标准条件是被赡养人必须达到:至少有一位已经年满60周岁的父亲或者母亲;或者当子女已经离世并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时。然而,对于赡养岳父岳母或者公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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