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儿童在校内发生争执时,一般情况下,应由造成侵权行为者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此种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为尚未成年的青少年,则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将被要求承担起对受害方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学校未能履行其应有的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然而,若学校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义务,那么便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