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女方最终是否决定要将之前收到的三金如数归还给男方,要依据特定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做出相应决策。假如这三金可以被视为一种彩礼形式,并且存在着符合法定定义内必须返回的情況,那么女方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要求将其归还给男方。举例来说,当男女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开始共同生活;或者是在婚前男方给予了彩礼,结果却导致了男方自身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然而,如果这三金是在婚后因为夫妻之间的深厚感情或者是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赠予所得到的,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应该被要求归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