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排除承当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的任何情形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住房,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金。具体而言,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的时间介于60个自然日内,其应按日计算每日向购房者支付相当于总房价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而若超过此期限,业主在此过程中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接到书面终止合同通知后的60日内无条件返还先前支付的所有房款以及按照已支付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向业主额外支付违约金。同时,业主同样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日计算,每日向业主额外支付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第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