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业污水处理的过程中,须使其无害物质含量低于某个行业或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第一级与第二级(IV、V类功能区)排放规定;若存在地方标准,则应遵循更为严格的地方所制定之排放规定。
然而,这仅为废水排放之基本要求,并不意味着达到此标准便可进行任意排放。因此,在排放废水的同时,除了需满足上述排放标准外,仍须确保能达到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之需求,并且保障本地区域水源的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不受破坏。若受纳水源之水质无法满足对应水体功能区的水质要求,依照第二项要求,便会产生“工业污水处理后之污水须达到四类水质标准”的特定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