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妥善处理配偶一方所背负的信用卡债务至关重要。这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断和裁量。举个例子,若某张信用卡债务用于支持家庭的共同生活开支、经营活动或源自于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与决定,那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这类债务将被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并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其偿付责任。
然而,如果经查证,某项信用卡债务仅仅是为了满足某一方的个人消费需求,甚至超过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自于夫妇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此时应认定这部分债务为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仅需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