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期房交付延迟至催告期限之后的第三个月份,贵方依然未能交付房屋,则买方享有退回所购房屋并停止贷款的权利。在此过程中,买方须发送正式的催告通知给开发商。若催告期限结束之时,开发商仍旧未能够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解释原因,买方有权依法解除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负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