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租住房屋期间发生电器设备故障,通常情况下应明确责任方由出租方负责修复,除非租户与出租方事先达成了其他特殊约定。若因出租屋及屋内设施自然损耗导致的故障,出租方需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而若是由于租户自身行为导致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物品损坏,则维修责任将由租户负责。
至于在租住期间电器出现损坏的维修事宜,需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一、在租赁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应依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明确责任方并承担相应损失,亦可通过双方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二、在进行房屋租赁交易过程中,双方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例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若系出租方自身过错所致,出租方须承担相应责任;若系租户过失所致,租户应对出租方负损害赔偿责任;若系第三方因素所致,第三方应对出租方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系无法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发的,出租方自行承担财产损失风险。
1.若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则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执行。若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可通过协商方式寻求解决之道。尽管出租方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依约处理。因此,在房屋租赁期间,若电器设备系租户自备,则租户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若系出租方提供,则应由出租方负责维修。
2.若确属自然损耗所致,则应由出租方承担维修责任。
3.关于房屋附属物的维护问题,可理解为仅限于维护而非修缮。若对方主张包括修缮在内,可主张该部分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且在签订合同时对方并未对该条款作出充分解释。
4.若出租方始终坚持拒绝承担维修责任,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此过程中需注意,对于电视机因自然损耗产生的故障,需由您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5.若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列明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户并非故意造成家电损坏,则维修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即便房屋中介提供了物品清单,也仅起到告知义务。出租方可在租赁合同中详细列举屋内物品的购置时间、使用年限以及物品状况等信息,并对物品损坏责任作明确规定,同时拍照留存以备查验。例如: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若系出租方自身过错所致,出租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若系租户过失所致,租户应对出租方负损害赔偿责任;若系第三方因素所致,第三方应对出租方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系无法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发的,出租方自行承担财产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