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当事人无需过度低调行事,但是仍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列举的各项条款与规定。该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被取保候审者必须遵守其住所在市、县范围之内活动,且当住址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进行汇报;
其次,他们还必须按照要求准时赴案;
此外,严禁干扰证人作证以及毁灭、编造证据或者串供行为的发生,若有以上行为,可能导致其保证金被司法机关没收,同时也将面临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被监视居住甚至是逮捕的严酷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