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只有经过细致严谨的核实确认无误之后,相关证据方能被认可为确认事实真相所依据的依据。因此,在面对被告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力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这些证据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2、所有涉及案件的证据均需在审判当时于法庭之上公开展示,并且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对此提出质疑和质问。因此,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出示了虚假证据,原告有权在庭审现场予以质疑,并通过有力的论证来证明这些证据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