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之间动用彼此钱包内的财物并不构成本罪名所规定的盗窃罪行。尤其是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通常都会具有一定的共同财产支配权。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往往错综复杂,除非存在明确的财产协议,否则我们无法轻易地将一方擅自使用另一方钱包内的金钱视为盗窃行为。但是,若夫妻正处在分居或者正在筹备离婚等特殊阶段,并且在此过程中,动用钱包的行为违反了另一方的真实意愿,同时涉及到的金额又比较大,性质也相当严重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