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东大会参会成员之规定如下:
1.在公司成立伊始举行的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出资额最高者担任召集人并负责主持议事程序。
2.若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那么通常情况下股东大会的会议应由该董事会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出面主持;如果董事长因故无法执行其职责或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则应由副董事长代替其行使此项权力;倘若副董事长亦无法履行其职责或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选一位董事来主持此次会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