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房屋产权纠纷问题,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相互协商进行解决,或是恳请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停处理;
如若各方当事人均不愿进行协商或调停,亦或是经协商和调停仍无法达成共识,他们有权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倘若人对于处理决定或仲裁结果持不同意见,他们还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内容援引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