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当法人无力偿还债务之时,需以该法人名下的全数资产来承担责任。若经评估,法人的现有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仅需按照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度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进行相应的承担;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们来说,他们则需要根据自己所认购的股份数量为上限,对公司的债务进行相应的承担。
然而,如果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那么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之内,他们将对公司债务中无法清偿的那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