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各大股东在面对股份制公司时,有义务按照盈余分配政策所设定的时间及以足够的额度,将应发放的资金足额注入到该公司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对公账户内。倘若股东选择货币作为投资方式,那么他们必须确保所有出资的货币能够顺利地、不折不扣地被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对于那些以其他非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股东来说,则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财产所有权转让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