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每月营业收入在两万至三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小型微型企业,将免除它们所需承担的增值税负担。针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度应缴税所得额若未超出一百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将按照25%的比例计算并计入应缴税所得额,再以20%的税率进行税收申报;而如果该企业的年度应缴税所得额超越了一百万元人民币,但尚未达到三百万元人民币的话,则这部分计算应缴税所得额时,将降低为50%的比例,然后再以20%的税率执行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