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明文规范,所谓“道路”意指诸类公路、城市公共街道以及即使处在法人所辖领域内然而当其开放给社会机动车辆自由行驶时,也不容忽视的场所,例如各类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等,皆为供大众共行人车往来之地。在此等定义范畴以外,交警即无行使执法权力之依据与可能,因此,物业小区之路段并不受交通警察的有效监管。
法律依据: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