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拆迁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巨额赔偿费用,我们首先要理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在做出关于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对被征收者提供的补偿方案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i)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明确补偿;
(ii)因实施征收行为而导致的货物搬运、暂时居所更换等搬迁、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及(iii)因征收行为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为了更加完善这个补偿体系,地方政府还应该制订翔实且合理的补贴激励制度,向被征收者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
当谈到如何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施补偿时,被征收者有权自由选择货币形式的赔偿或房屋产权置换方式。若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不低于征收行为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性房地产市场价值。
另一方面,如若被征收者选择住房产权置换,那么地方政府应当负责提供相应的替代房源,与被征收者共同商定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替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旧城区改造而涉及到个人住宅的征收,在改建地段或接近地段进行住房产权置换的被征收者,当地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际,有责任提供符合条件的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作为替代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