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不当行为中,“与他人建立非公开同居关系”即指已婚人士与婚姻以外的另一名异性,虽然未正式确立夫妻身份,但他们持续、平稳地共同生活。在对其是否构成同居关系进行判定时,有必要综合分析多个关键因素,包括同居持续的时间段,双方生活的稳定性,及其在社会公众面前展现出的共同生活样态等多方面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仅有少数临时出现的短暂共处现象通常无需被视作同居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