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案件,其辩护工作通常应集中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第一,必须证明众多参与人员并无进行“聚众斗殴”活动的主观犯罪意愿。举例来说,这种行为或许是偶发的冲突,而且所有在场人员都并非预先计划或者主动发起对决。
其次,需要审视本次纠纷中是否存在违反‘聚众’这一刑法要件的情形。例如,如果实际参与人数低于法律规定的最小数量。
再次,需要检查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所发生的肢体行为是否真的达到了“斗殴”所必需的激烈程度。这类行为往往表现为轻微的推搡或是口角纷争,而非那些具备严重伤害性以及暴力倾向的打斗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