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物权的客体主要为有形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等多种形式,而另一方面,他物权的客体除了有形物品外,还可能涉及到各种诸如权利等无形财产。
然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却仅仅限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相关标志两项内容。
其次,物质所有权权益往往可以凭借现实占有来实现对标的物的支配操控,然而知识产权领域,却必须依赖于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
再者,相较于物权,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与排他性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均衡知识产权所有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设定了针对知识产权的诸多限定措施,然而对于物权却未设定如此严格的制约条件。一旦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那么知识产权理应让步于物权的行使。
另外,物权所享有的保护期限通常情况下会与物的自然寿命相互耦合,但知识产权却有着清晰明确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结束之后,相应的权益便自动丧失。在价值方面,物权往往更多地取决于人类的辛勤劳作以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知识产权的价值则常常紧随市场需求与大众对其利用率逐步提升。同样在效力问题上,物权优势显著,具备优先性和追及性特征,而知识产权在此两方面则表现得相对逊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