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民事二审的开庭与否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具体且明确的规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于受理上诉案件后,应组建审判团队,并进行公开审理过程。
然而,倘若经阅卷、调查以及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深入询问之后,发现各方未就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或新的辩论理由作进一步陈述,且合议庭认为无需再次启动开庭程序以彻底解决相关争议的情况下,则可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该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亦对上诉案件中的不开庭审理情形作了相应的列举与阐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