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拖欠债务时,股东是否有赔偿义务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的。通常来说,作为独具法律人格的实体,公司需以其所有财产来担负公司所负之债务,而股东则以其承诺缴纳的股本或购买的股份为准绳,以此承担对公司的责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或许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务的风险,例如:
1.股东未能如期履行,甚至是部分、遗漏地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
2.股东在公司注资后抽回资金;
3.将企业人格否认法应用于公司经营中,也就是指个别股东滥用了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以此举债避税,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严重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