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严格意义上,延期交房的界定为:超过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限且未能按时交付的情形便可视为延期交房。通常情况下,延期交房的原因可能源于建筑工程方面的延迟进行或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延误办理。
然而,非正常延期交房的原因则可能涉及到出卖人的经济状况不佳以及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在经过合理催告后,若开发商仍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交房工作,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向卖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