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在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对于各类债权与利益应依照特定的规则进行清偿,这一步骤即为破产清算赔付顺序。在破产清算规程执行的过程中,赔付顺序往往受到特定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赔付顺序的首位通常先用来偿还破产费用以及共同有益债务,旨在确保破产程序能有条不紊地推进。接下来,依次是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用,以及员工个人账户中应划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再者,是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