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体系明确要求,定罪必须依据充分且确实可靠的证据,而非将其归结为仅仅依靠某一单一且未得到其他有力证据证实的证言。所谓“孤证”,一般被定义为仅凭一份独一无二,并未与其他任何证据相互印证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此类证言可能存在的证明力度相对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严格规定,对于所有案件的审判过程,都应当高度重视证据的重要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坚决杜绝轻信口供的行为。如果仅有被告人口供,但缺乏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加以辅证,那么就无法判定该被告人为有罪之人,也不能对其施加任何形式的刑罚处罚。
然而,若在没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相关证据却能做到确凿无误,充分详尽,那么同样可以认定该被告人为有罪之人,并依法对其实施相应的刑罚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孤证往往并不足以构成定罪所需的充分证据,还需借助其他类型的证据,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此来支撑最终的判决结果。